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1民初565号原告:杭州逸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杭州创意设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恬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玮,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每一天烘培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桥东街**。
经营者:王新元,男,汉族,1990年8月3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杭州逸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恬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每一天烘培店(以下简称每一天烘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逸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玮,被告每一天烘培店经营者王新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逸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每一天烘培店立即停止对逸恬公司第20620122号“Oneda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使用“Oneday.”图案并拆除其店铺装潢;
2.每一天烘培店向逸恬公司赔礼道歉并在网络上发布声明,消除负面影响;
3.每一天烘培店赔偿逸恬公司经济损失、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4.诉讼费用由每一天烘培店负担。
事实和理由:逸恬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成立,经营食品等,于2017年9月7日注册获得第20620122号“Oneday.”商标权。
每一天烘培店从事食品经营,其店铺使用“MOneday.”“Oneday.”标识,与逸恬公司注册商标完全一致,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误认为每一天烘培店为逸恬公司的分店从而消费。
每一天烘培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逸恬公司注册商标,侵害了逸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每一天烘培店辩称,每一天烘培店的名称与牌匾不一致,不构成侵权。
逸恬公司索赔金额过高,每一天烘培店承担不了。
本院经审理查明:逸恬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3年8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等。
第20620122号“Oneday.”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逸恬公司,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自助餐厅、自助餐馆、餐厅、快餐馆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9月7日至2027年9月6日。
2018年1月31日,逸恬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对“Oneday.”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作品名称为“Oneday.”,创作完成时间2016年3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2016年10月1日。
每一天烘培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新元,,经营场所哈尔滨市南岗区桥东街**注册日期为2018年4月9日,经营范围为餐饮蛋糕、自制饮品制售。
2018年6月1日,在手机上使用“小红书APP”,搜索“Moneday”出现每一天烘培店页面,每一天烘培店使用了“MOneday.”“Oneday.”标识;
使用“大众点评APP”,搜索“oneday”出现每一天烘培店页面,每一天烘培店使用了“MOneday.”“Oneday.”标识。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保全。
逸恬公司举示“饿了么APP”上每一天烘培店首页截图,有“月售394”内容。
2018年7月2日,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代表逸恬公司向每一天烘培店经营者王新元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为:逸恬公司独立创作完成美术图案“Oneday.”,并取得注册商标证。
每一天烘培店多次使用了上述商标进行装潢,应当赔偿。
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收到本函5日内联系协商解决办法,否则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附商标注册证及联系方式。
每一天烘培店于2018年7月5日签收该律师函。
每一天烘培店举示其现在店铺照片,及在“饿了么APP”“大众点评APP”上的店铺截图,以证明现在不侵权。
照片显示牌匾中心位置为较大的“MOneday”标识,牌匾右侧为较小字体的“NO.85”;
店内装潢有“ONEDAY”字样。
“饿了么APP”店铺截图显示名称为“Moneday”;“大众点评APP”店铺截图显示名称为“MONEDAY”。
逸恬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公证费2760元、差旅费882元,并举示相关票据;
主张机票花费2068元,并举示订单截图。
庭审中,逸恬公司称:逸恬公司经营餐厅,店铺牌匾用的就是“Oneday.”,目前在杭州有两家店,其他城市暂时没有。
现已成为网红打卡的热门店铺,在多个APP平台上有极高的点击率。
小红书平台可能确实存在有平台用户直接发送点评情况,但该用户身份无法确认,不排除是每一天烘培店自行宣传。
大众点评及饿了么平台均需商家自行注册或开设帐户,平台用户才能在下面进行点评。
每一天烘培店称:每一天烘培店经营额每天在300元到500元之间。
换过一次牌匾,原来是“MOneday.”,现在牌匾就是把e和d的形态还有后面的“.”进行了修改和删除。
每一天烘培店经营面积约35平方米,包括后厨;
主要经营麻辣拌和麻辣烫,还有一些小糕点。
在网上宣传的平台有饿了么、大众点评。
每一天烘培店是在不知情商标注册的情况下,使用了“Oneday.”,得知涉嫌侵权后及时更改了。
装修风格是大众的一个趋势INS风格,逸恬公司不能要求每一天烘培店改。
“饿了么APP”平台月销量是累计的,不是每个月的,全年都会累积。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律师函》、EMS邮寄详单及查询单、发票、网页打印件、照片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逸恬公司第20620122号“Oneday.”注册商标有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每一天烘培店是否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权,以及如何判定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每一天烘培店在店铺牌匾、室内装潢上曾使用“MOneday.”“Oneday.”标识,并在网络平台宣传;
后每一天烘培店更换了牌匾、装潢,使用“MOneday”“ONEDAY”标识,在网络平台上使用“MONEDAY”“Moneday”标识。
逸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等,每一天烘培店的经营范围为餐饮蛋糕、自制饮品制售等,属同种服务。
每一天烘培店使用与第20620122号“Oneday.”注册商标相同和相近似的标识,并在相同服务上使用,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每一天烘培店提供的服务与逸恬公司存在关联,或者误认为是逸恬公司提供的服务。
每一天烘培店未经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种服务上擅自使用与逸恬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每一天烘培店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在经营中和网络上停止使用与“Oneday.”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拆除相关装潢等内容。
逸恬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人身权因每一天烘培店的被诉侵权行为受到损害,也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给其造成负面影响,故对逸恬公司关于要求每一天烘培店赔礼道歉、消除负面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由于逸恬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和每一天烘培店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根据每一天烘培店侵权行为的性质、商业区域、期间、地域范围、地域范围况,考量逸恬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判定每一天烘培店的赔偿数额。
逸恬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充分事实根据,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对没有根据等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逸恬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哈尔滨市南岗区每一天烘培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杭州逸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第20620122号“Oneday.”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二、哈尔滨市南岗区每一天烘培店赔偿杭州逸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杭州逸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哈尔滨市南岗区每一天烘培店负担300元,杭州逸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