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7754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7833266F。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碚区唯家副食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安礼路80号附17、18、19、2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UKYG31X。
经营者:蒋宇灿,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碚区唯家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