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282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巍,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跃骆百货超市,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庄路**北站综合大楼西四门脸房。
经营者孔德亮。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区跃骆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