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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抚州金巢卫华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10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抚州金巢卫华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抚州金巢卫华副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0民初101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丽,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金巢卫华副食品商行,住所地:抚州市文昌大道西侧(豪德贸易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1J。

经营者:周卫华。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金巢卫华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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