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民初74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清县九三州手机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三江明珠苑南侧西数3门市。
经营者:孟庆福。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宝清县九三州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