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7531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秦鹏鹏食品经营部,住,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兴科大道金福花园**1-1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KCNP6C。
经营者:秦鹏飞,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秦鹏鹏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