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民初40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哈西苏宁易购广场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任望贇。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哈西苏宁易购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