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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鹊、东营美嘉家食品有限公司、江北区曙光食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民初282号
案件名称陈世鹊、东营美嘉家食品有限公司、江北区曙光食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世鹊;东营美嘉家食品有限公司;江北区曙光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282号 原告:陈世鹊,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东营美嘉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糖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荣臣。

被告:江北区曙光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经营者:谢亨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鹊诉被告东营美嘉家食品有限公司、江北区曙光食品经营部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世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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