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282号 原告:陈世鹊,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东营美嘉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糖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荣臣。
被告:江北区曙光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经营者:谢亨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鹊诉被告东营美嘉家食品有限公司、江北区曙光食品经营部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世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