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知民初101号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宝石西路37号C单元1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BLR81。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董事长。
被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里26号院1号楼二层2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7403653M。
法定代表人:黄天路。
被告:杭州华旭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明园商务中心13幢B30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10613643。
法定代表人:周利鹏。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华旭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