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887号 原告:田瑞珍,女,1982年5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鲜英,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田瑞珍与被告牟鲜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田瑞珍申请将诉讼请求中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1年3月30日,原告田瑞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瑞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瑞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