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林代龙、吕长海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3刑初30号
案件名称林代龙、吕长海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代龙;吕长海;李某2;林某5;林某6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3刑初3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林代龙,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住福建省。

辩护人李开辉、罗凌云,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长海(曾用名吕长长),男,197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辩护人王菲,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女,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辩护人朱荩一,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5,男,197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辩护人俞玮月,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6,男,199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辩护人杨永强,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代龙、吕长海、李某2、林某5、林某6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3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吕长海、李某2、林某5、林某6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代龙及其辩护人李开辉、被告人吕长海及其辩护人王菲、被告人李某2及其辩护人朱荩一、被告人林某5及其辩护人俞玮月、被告人林某6及其辩护人杨永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20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庄厚耿(在逃)、刘晓娜(在逃)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林代龙先后租用福建省漳浦县杜浔镇湖里村XXX号等场地作为生产、仓储窝点,招募被告人李某2、林某5、林某6等人,生产、包装、运输假冒“美心”“广州酒家”“半岛”“荣华”等品牌月饼及蛋卷,并以每盒人民币3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到11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庄某1(另案处理)等人。

期间,被告人吕长海受庄厚耿指使对收发情况监督管理,运送涉案假冒商品及包装材料、防伪标识,并将其个人账户提供给庄厚耿用于收支款项。

2020年9月17日、1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查获大量假冒上述品牌月饼、蛋卷、包装盒及制假设备、工具、原料等物品。

同年9月17日和10月9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李某2、吕长海,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林代龙、林某5、林某6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林代龙、李某2、林某5、林某6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吕长海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述。

经审计,庄厚耿等人销售假冒“美心”“广州酒家”“半岛”“荣华”等品牌的月饼以及蛋卷共计543,087盒,销售金额为2,700余万元,待销售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以及蛋卷45,000余盒,共计价值200余万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代龙、吕长海、李某2、林某5、林某6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代龙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代龙、吕长海、李某2、林某5、林某6系从犯,对被告人林代龙、吕长海应当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2、林某5、林某6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代龙、林某5、林某6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2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适用缓刑。

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某2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林代龙、林某5、林某6及其各自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吕长海当庭自愿认罪,但辩解其没有监督管理职责,仅运送包装材料、防伪标识、提供账户供庄厚耿使用,作用相对林代龙较轻,也未指使林某6搬运货物。

林代龙的辩护人提出,林代龙受人指使招募人员、租赁场地,其仅系打工者并非管理人,具有自首情节,因法律意识淡薄才犯罪,生产原料为合格产品,未造成生命健康损害,家庭困难但仍筹措款项缴纳了罚金,恳请法庭对林代龙减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吕长海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吕长海没有招募行为,仅在诏安县与漳浦县之间运送月饼、防伪标识、包装材料等,不是诏安县仓库的负责人,无监督管理职责,运送货物种类、数量、目的地均听从庄厚耿、刘晓娜的指挥,未发放工资,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其家庭困难,有小孩需要照顾,希望法庭对吕长海减轻处罚,判处与被告人林某5、林某6相同的刑罚。

李某2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不不持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李某2主观上并非追求暴利,作为打工者赚取固定工资,作用较小,文化程度低、心存侥幸才触及底线,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庭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筹措钱款缴纳了全部罚金,希望法庭对李某2适用缓刑。

林某5的辩护人提出,林某5系初犯,文化程度有限,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被招募从事搬运工作也未实际获利,庭前缴纳了部分罚金,希望法庭对林某5适用缓刑。

林某6的辩护人提出,林某6非犯意发起者,未参与采购原料、租赁场地、招募人员、销售等重要环节,主要从事搬运工作,参与时间短、作用小,因妻子怀孕期间无收入来源才从事该份工作赚取工资,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庭前缴纳了部分罚金,恳请法庭对林某6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庄厚耿(在逃)、刘晓娜(在逃)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林代龙先后租用福建省漳浦县杜浔镇湖里村XXX号、福建省漳浦县杜浔镇城里村埭头自然村174-1(冠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仓库)、福建省漳浦县杜浔镇山上自然村95-18(周印蔬菜冷冻厂)、福建省漳浦县杜浔镇湖里村XXX号作为生产、仓储窝点,招募被告人李某2、林某5、林某6等人,生产、包装、运输假冒“美心”“广州酒家”“半岛”“荣华”等品牌月饼及蛋卷,并以每盒39元到11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庄某1(另案处理)等人。

期间,被告人吕长海受庄厚耿指使,在福建省诏安县桥东镇林家村林家555号制假仓储窝点进行收发、运送涉案假冒商品及包装材料、防伪标识,并将其个人账户提供给庄厚耿用于收支款项。

2020年9月17日、1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查获大量假冒上述品牌月饼、蛋卷、包装盒及制假设备、工具、原料等物品。

同年9月17日和10月9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李某2、吕长海,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林代龙、林某5、林某6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林代龙、李某2、林某5、林某6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吕长海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述,但当庭供认基本犯罪事实。

经审计,庄厚耿等人销售假冒“美心”“广州酒家”“半岛”“荣华”等品牌的月饼以及蛋卷共计543,087盒,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700余万元,待销售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以及蛋卷45,000余盒,共计价值20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人李某1、林某1、林某2、蔡某某、钱某某、韩某、陆某某、刘某1、欧某某、刘某2、林某3、洪某某、黄某某、刘某3、林某4、叶某某、沈某1、赵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另案处理人员沈某2、庄某1、庄某2的供述,租赁合同、协议书、出货表、进货表、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及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被告人吕长海名下工商银行等借记卡账户资料,漳浦县公安局北坂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笔录、财物清单、广州四洲尊礼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鉴定书、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广州锐正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代龙、李某2、林某5、林某6均供认不讳,被告人吕长海当庭承认基本犯罪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林代龙、李某2、林某5、林某6分别向本院缴纳了三万元、三万元、二千元和二千元。

关于被告人林代龙、吕长海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经查,证人李某1、林某1、林某2、蔡某某、陆某某、刘某1、欧某某、刘某2、林某3、洪某某、黄某某、刘某3、林某4等的证言,以及相关租赁合同、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代龙受庄厚耿指使,租赁福建省漳浦县杜浔镇湖里村XXX号等处分别作为生产、仓储窝点,招募李某2、林某5、林某6等人从事相应的生产、装卸等工作;

被告人林代龙、李某2、林某6、另案处理人员沈某2的供述、证人赵某、沈某1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吕长海在诏安县仓储窝点收发货物,在漳浦县和诏安县制假仓储窝点间运送涉案假冒商品及包装材料、防伪标识,并将其个人账户提供给庄厚耿用于收支款项,期间林某6曾受林代龙指使至诏安县窝点,并在该窝点听从吕长海的指示搬运货物。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代龙、吕长海均系受庄厚耿指使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系从犯,但行为相对积极、作用较大,起一定指挥作用,故量刑时应判处相对其他被告人较重的刑罚。

被告人林代龙、吕长海的辩护人提出对二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代龙、吕长海、李某2、林某5、林某6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林代龙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代龙、吕长海、李某2、林某5、林某6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代龙、林某5、林某6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2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长海曾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林代龙、林某5、林某6均自愿认罪且缴纳了部分罚金,被告人吕长海当庭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2于庭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缴纳了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2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李某2及其辩护人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林代龙、吕长海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2、林某5、林某6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合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代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

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吕长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林某5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五、被告人林某6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六、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蛋卷、包装材料、标识、模具等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审 判 长  程亭亭审 判 员  高卫萍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思嘉书 记 员  王思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一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