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30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1/1)。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花岗区黔闽水暖机电经营部。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13号门面。
实际经营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790号(黔闽水暖机电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43。
经营者:杨志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谋国,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杨志勤之父,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红花岗区黔闽水暖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