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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秀琴与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174号
案件名称班秀琴与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班秀琴;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74号原告班秀琴,女,汉族,1950年8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古治区。

委托代理人程义贵,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焱,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缪顾进,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街北侧(原武警支队东)******iv>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睿,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候磊,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班秀琴诉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字节跳动公司)、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阳光文化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班秀琴诉称:班秀琴是专利号为200710080384.2、名称为“一种网络视频快进快退播放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目前涉案专利合法有效。

班秀琴发现,字节跳动公司、阳光文化公司运营的“西瓜视频”APP中播放视频文件的系统和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进一步地,也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5。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字节跳动公司、阳光文化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判令字节跳动公司、阳光文化公司删除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所有视频文件,包括所有包含侵权视频文件的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网页);

判令字节跳动公司、阳光文化公司赔偿班秀琴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此款项应一次性支付给班秀琴);

判令字节跳动公司、阳光文化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期间,字节跳动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第4076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案中,班秀琴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其目前缺少基于涉案专利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基础,则班秀琴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本案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的情形。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班秀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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