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株式会社MBI与禧玛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100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MBI与禧玛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MBI;禧玛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捷安特(天津)有限公司;北京捷安特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001号原告:株式会社MBI,住所地大韩民国忠清北道青州市西源区社稷大路140现代中心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铭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捷安特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王颖,副总经理。

被告:捷安特(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石静安,董事长。

被告:禧玛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三宅正规(MIYAKEMASAKI),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侬,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MBI与被告北京捷安特中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捷安特公司)、被告捷安特(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捷安特公司)、被告禧玛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禧玛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MBI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磊,被告北京捷安特公司、天津捷安特公司和上海禧玛诺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李侬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株式会社MBI诉称:原告系名称为“自行车的变速装置”的第00818983.8号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依法享有涉案专利权。

2016年1月1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公证购买了北京捷安特公司销售的两辆捷安特自行车(涉案自行车),其包装盒内的《变速车使用手册》和《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显示涉案自行车的生产企业为天津捷安特公司。

经委托鉴定机构拆解分析,涉案自行车的“Nexus”变速器(简称涉案产品)涵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由于涉案产品标注有“SHIMANO”和“SG-C6000-8R”标识,经检索发现涉案产品生产厂家的中国区企业为上海禧玛诺公司。

此外,原告还购买了标注有“SHIMANO”标识的“Alfine”变速器。

经拆解分析,“Alfine”变速器同样涵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由此,原告认为Nexus系列的其他型号变速器SG-8C22、SG-8R27、SG-8R31、SG-8R31-VS、SG-8C31、SG-8R36、SG-8R36-VS和Alfine系列的其他型号变速器SG-S500、SG-S501-S、SG-S501-L、SG-S700-S、SG-S700-L、SG-S505、SG-S705均涵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综上,北京捷安特公司和上海禧玛诺公司实施了侵害原告专利权的销售行为,天津捷安特公司实施了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使用行为。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

2、三被告销毁全部库存涉案产品;

3、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翻译费、公证费及律师费。

被告北京捷安特公司辩称: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称其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分析比对,得出涉案产品涵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却未提交该份鉴定报告。

此外,原告依据所谓的鉴定结论即断言至少7种型号的Nexus变速器侵权,更是毫无根据地断言至少7种型号的Alfine变速器构成侵权。

综上,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天津捷安特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上海禧玛诺公司辩称: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海禧玛诺公司实施了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

2、涉案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系名称为“自行车的变速装置”的第00818983.8号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12月15日,公开日为2003年8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6月23日,原专利权人为世界产业株式会社,2007年8月17日专利权人变更为株式会社MBI。

涉案专利目前为有效状态。

2016年1月13日,株式会社MBI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简称方正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前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4-18号的捷安特专卖店花费13776元购买了2辆涉案自行车,方正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051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上述公证书所封存的涉案自行车进行了勘验,该公证书所附的《变速车使用手册》和《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均载明自行车的生产企业为天津捷安特公司。

天津捷安特公司认可其为涉案自行车的制造商,北京捷安特公司认可其为涉案自行车的销售商,上海禧玛诺公司不认可其为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株式会社MBI确认上海禧玛诺公司不是涉案产品标注的“SHIMANO”商标专用权人。

庭审后,株式会社MBI于2018年9月13日提出书面诉讼主张变更申请,请求撤回其针对上海禧玛诺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经过各方当事人质证的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第13997号决定、(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051号公证书、株式会社MBI提交的诉讼主张变更申请书、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株式会社MBI主张涉案自行车装载的涉案产品即“Nexus”变速器涵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专利权。

但是,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上海禧玛诺公司系涉案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

株式会社MBI确认上海禧玛诺公司不是涉案产品标注的“SHIMANO”商标专用权人,并据此撤回其针对上海禧玛诺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株式会社MBI的起诉与上海禧玛诺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上海禧玛诺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株式会社MBI对被告禧玛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株式会社MBI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捷安特中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捷安特(天津)有限公司、被告禧玛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