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1民初17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青龙,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欲美卫浴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小商品市场一层B区1175号。
经营者:王俊菊,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藁城市。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浴美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青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定县浴美卫浴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正定县浴美卫浴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欧派”“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正定县浴美卫浴商行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OPAICN”字样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正定县浴美卫浴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正定县浴美卫浴商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中国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
1997年12月21日至今,原告先后注册了系列“欧派”商标,其中包括注册号为1137521号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第11类,包括属房炉灶、煤气姓、京调器具、制冷设备等,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注册号为4378572号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等,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注册号为7731876号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第11类,包括煤气灶、热水器、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等,有效期自2011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
2009年国家商标局认定“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产品及外包装标注有“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OPAICN”的字样。
被告故意在销售的产品上非法使用“欧派”“OPAICN”的字样,意图与原告“欧派”系列商标产生关联,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据此,原告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正定县浴美卫浴商行未到庭,未作答辩。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347号、348号、350号、352号公证书和(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675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欧派”“OPPEIN”商标专用权及“歐派”美术字体的著作权且权利稳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19]第7号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355号、356号、35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的“欧派”“OPPEIN”商标知名度高,商业价值巨大,原告聘请蒋雯丽女士进行产品代言,蒋雯丽女士代言形象及“有家有爱有欧派”的广告语和原告产品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
3.(2018)冀石平证经字第1768号公证书和侵权实物、(2016)粤0604民初1050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欧派”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擅自使用蒋雯丽女士形象,构成对原告商品的不正当竞争。
因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亦未对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质证,故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对公证书类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19]第7号批复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2016)粤0604民初10502号民事判决书因不是原件仅予以参考,对涉案商品实物现场进行了拆封、比对亦予以认可。
对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2007年6月6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取得“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第437857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
微波炉(厨房用具);
电炊具;
烘烤器具(烹调器具);
水龙头;
浴室装置;
消毒碗柜;
饮水过滤器;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蒸汽浴装置;
坐浴澡盆;
沐浴用设备;
淋浴隔间;
洗澡盆;
坐便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
灯”,注册有效期限为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
2014年3月24日,“第4378572号”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本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该商标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2011年3月14日,广州欧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第773187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顶灯;
烤箱;
烹调器具;
煤气灶;
热水器;
冰柜;
冰箱;
厨房用抽油烟机;
非实验室用炉;
水龙头;
浴室装置;
沐浴用设备;
抽水马桶;
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
消毒碗柜;
饮水过滤器;
电暖器;
打火机”,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
2014年3月24日,“第7731876号”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本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品牌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其所拥有的“欧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生产的欧派橱柜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等,其为打造“欧派”品牌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投入,还聘请影视演员蒋雯丽做广告宣传代言。
2018年3月1日,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龙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申请对其到市场购买相关产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2018年3月1日,该公证处公证员李某1、助理岳秀随吕龙来到石家庄正定国际小商品市场一楼d1区1024号有“乐家卫浴”标识的店铺,目睹吕龙在该店铺内购买了“单灶(钢)”家用燃气灶一台,并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商家支付了货款。
吕龙向销售人员索取了商品购买凭证及店内名片各一张。
公证员李某2该商品及其外箱进行了拍照,并将该商品密封加贴封条后交由吕龙保管;
公证员助理岳秀对封存过程进行了拍照。
公证员李某3采购、查看及封存商品的过程补制《工作记录》一份,将商品的购买凭证复印后,将购买凭证原件交由吕龙保管。
2018年3月2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出具了(2018)冀石平证经字第1768号公证书。
公证书中所附的涉案商品购买凭证盖有“正定县浴美卫浴商行”的印章,凭证底部注有“王俊菊”的银行账号;
所附的名片显示有“乐家卫浴”“王俊菊”及电话、银行账号、地址等信息。
庭审中,对(2018)冀石平证经字第1768号公证书证据保全过程中封存的涉案商品实物进行了现场拆封比对。
查看涉案商品外包装标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双文橱柜有限公司”字样,印有影视演员蒋雯丽广告宣传形象。
拆封后有“单灶(钢)”家用燃气灶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燃气灶台面上印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使用说明书封面印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影视演员蒋雯丽广告宣传形象,封底也印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另,正定县(正定新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档案查询显示,被告正定县浴美卫浴商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经营者系王俊菊,经营场所是石家庄市正定县小商品市场一层B区1175号,行业门类为批发和零售业,经营范围是卫浴、小家电批发零售。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第4378572号“欧派”和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且两个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故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品为燃气灶,与原告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燃气灶”相同,与原告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烹调器具、煤气灶”相近似;
涉案燃气灶经对比,外包装、灶台面、使用说明书均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外包装和使用说明书还印有影视演员蒋雯丽广告宣传形象,“OPAICN”字样与原告“欧派”商标发音相近、与原告“OPPEIN”商标构成相似,“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包含原告“欧派”商标,影视演员蒋雯丽形象与原告广告宣传形象相同,涉案燃气灶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应认定涉案燃气灶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另,根据(2018)冀石平证经字第1768号公证书,销售涉案燃气灶商户出具的销售凭证上盖有“正定县浴美卫浴商行”印章,凭证底部印有“王俊菊”名字,与本案被告正定县浴美卫浴商行及经营者王俊菊相同,故可以认定本案被告销售了涉案燃气灶,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被告正定县浴美卫浴商行在其销售的涉案燃气灶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欧派”“OPPEIN”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OPAICN”及与原告广告宣传形象相同的影视演员蒋雯丽形象,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犯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用,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性质、被告侵权和不正当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和不正当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2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和不正当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正定县浴美卫浴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正定县浴美卫浴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欧派”“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正定县浴美卫浴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标有“OPAICN”“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正定县浴美卫浴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万元;
四、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正定县浴美卫浴商行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