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知民终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村委会江村大道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朱传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时雨,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耀锋,深圳新创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斯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洗涤电器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斯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与事实与法律规定不符。
2.一审法院认定百斯特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美的洗涤电器公司因百斯特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巨大,亦与事实不符。
美的洗涤电器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百斯特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8年2月1日,美的洗涤电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百斯特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其专利号ZL20142032××××.X、名称为“洗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及模具;
2.赔偿美的洗涤电器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50万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涉案名称为“洗碗机”、专利号为“ZL20142032××××.X”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于十日内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及模具。
二、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100万元。
三、驳回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百斯特公司向本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第401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01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系国家机关依法出具的文件,且为新形成的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该无效决定记载,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401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美的洗涤电器公司据以起诉的201420326162.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美的洗涤电器公司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美的洗涤电器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