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116号 原告:徐江勇,男,汉族,1978年2月4日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永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上谢村155号。
经营者:倪永享,男,汉族,1990年2月28日生,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徐江勇诉被告永康市永峰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江勇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成本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徐江勇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江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江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江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