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4961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文壮,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在交费期内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