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203号 原告:青岛义诚软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奎亨、贾魏超,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盛达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山东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义诚软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中盛达网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义诚软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青岛义诚软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