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民初253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吴道富服装店,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华岩路**大润发超市**号:130203600487768。
经营者:吴道富。
被告:南京伯尼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户部街**天之都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8771393W。
法定代表人:文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吴道富服装店、南京伯尼奥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