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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唐山市路北区吴道富服装店、南京伯尼奥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2民初253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唐山市路北区吴道富服装店、南京伯尼奥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唐山市路北区吴道富服装店;南京伯尼奥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民初253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吴道富服装店,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华岩路**大润发超市**号:130203600487768。

经营者:吴道富。

被告:南京伯尼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户部街**天之都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8771393W。

法定代表人:文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吴道富服装店、南京伯尼奥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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