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79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鑫,田野,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栖霞市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
法定代表人:马丽红。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市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