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2440号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被执行人:广州市鼎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路25号2-3楼(部位:B208)。
法定代表人:郑淑云。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鼎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广州市东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5105.25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以双方和解,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和解款项30390.74元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粤01执244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