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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昇兴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执191号之一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昇兴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昇兴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昇兴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皮市街291号。

法定代表人:李顺堂。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昇兴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昇兴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1号店”网站销售侵犯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小米红米note2原装电池”产品的行为,并立即删除涉案网店中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该商品信息;

二、被告苏州昇兴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昇兴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3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9年3月14日、7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和车辆等登记信息。

3、2019年3月21日,本院赴苏州市皮市街291号实地调查并拍摄了照片,发现该住址经营者并非被执行人苏州昇兴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4、2019年4月17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5、2019年5月23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被执行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2019年5月23日,本院向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

7、2019年6月29日,本院向苏州市姑苏区平江街道办事处调查被执行人情况,办事处工作人员回复,苏州市皮市街291号地址系为了注册公司而使用的虚假地址,没有实体经营商家,也无法联系或提供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

8、2019年7月2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2019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书面材料,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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