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280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
叶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亮,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东区欣果超市,经营场所: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刘团村。
经营者:诸葛夫周。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东区欣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