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知民初10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南县南洲芙蓉兴盛赤亭店,住所地南县南洲镇赤亭路。
经营者:刘奇,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中和村。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南县南洲芙蓉兴盛赤亭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注销为由,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立群审 判 员 刘文煜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法官 助理 胡 啸书 记 员 史 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