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247号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振安,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玲,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音乐在线歌厅,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289号商业楼北部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殷钊。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安音乐在线歌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