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5040号原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J。
法定代表人:赖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慧,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桂磨大道创意产业园3号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U。
法定代表人:杨俊。
被告:佛山市思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逢涌南亚工业园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1。
法定代表人:廖香昭。
原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思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38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137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