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动力在线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民初17776号
案件名称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动力在线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动力在线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8民初17776号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组团物顺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淑玲,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润华,男,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州大道94号2幢1-1。

法定代表人:陈苏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申,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动力在线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小关街120号1层16室。

法定代表人:唐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申,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呷哺公司)与被告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壹伍捌公司)、被告北京动力在线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在线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呷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润华、被告叁壹伍捌公司、被告动力在线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呷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

2、判令二被告在《北京晚报》及www.3158.cn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对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

事实和理由:呷哺公司是第4762343号、第4762344号、第4614740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叁壹伍捌公司在其经营的www.3158.cn网站上擅自使用呷哺公司商标及企业字号进行虚假加盟宣传,其行为侵害了呷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其行为欺骗社会公众及广大消费者,使社会公众误认为叁壹伍捌公司与呷哺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使得社会公众产生混淆,叁壹伍捌公司属于典型的“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

动力在线公司为叁壹伍捌公司的网站提供技术帮助构成共同侵权。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叁壹伍捌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公司使用原告商标属于合理使用,是为了介绍而使用商标,且在网站标注3158网站,我方并非商标所有权人,且标明商标认领字样,我公司没有从中谋取利益,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且我公司在原告起诉前,从媒体获悉,立即删除网上原告的信息,尽到删除义务。

被告动力在线公司辩称,我公司只是依据合同提供网站加速服务,不提供网站内容服务,对网站内容不参与、不控制、不发布通知,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我公司也不知道3158网站的侵权情况,客观上没有造成原告损害,不构成共同侵权。

二被告在合同期满后未再进行继续合作,只是合作期满后双方没有对旧网站的合作信息进行修改,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一、与涉案商标权属和知名度有关的事实第4614740号商标“呷哺呷哺”系中文商标,注册人为北京呷哺呷哺连锁快餐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含调味品、佐料、涮羊肉调料、海藻等,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12月7日至2017年12月6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2月6日;

第4762343号商标系中文商标,第4762344号商标系中文与拼音组合商标,注册人均为呷哺呷哺餐饮管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呷哺香港公司),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3类(包含餐馆等),注册有效期均自2009年2月21日至2019年2月20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2月20日。

2008年10月28日,第4614740号商标转让给呷哺香港公司所有。

2017年10月19日,呷哺香港公司做出《董事书面决议》(以下简称《董事决议》),确认将涉案商标授权给呷哺公司在其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经营管理等一切合法商业运营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呷哺公司有权以其名义就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授权期限为2017年10月19日至2019年2月20日止;

授权董事贺光启代表公司签署商标授权书。

《董事决议》加盖呷哺香港公司公章,并有其董事贺光启等人签字。

同日,呷哺香港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对上述涉案商标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进行了明确;

《授权书》加盖呷哺香港公司公章并有董事贺光启签字,对上述商标授权事宜进行了确认。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呷哺公司提交如下荣誉证书及相关媒体报道:1.中国烹饪协会颁发的“2013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2014年度中国快餐30强企业”证书;

2.中国烹饪协会及中国经济报刊协会评选的“2015年度中国餐饮业火锅十大品牌”证书;

3.中国饭店协会评选的“2014中国火锅品牌五十强”“2015中国十大火锅品牌”“2016中国火锅品牌50强企业”证书;

4.呷哺公司获评北京日报报业集团、北京市商业联合会颁发的“2016年度北京十大商业品牌金奖”的《北京晚报》新闻报道。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品牌价值和商标许可使用费,呷哺公司提交如下证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于2016年4月20日、2017年4月28日出具的《审计报告》,该报告记载2014年、2015年、2016年呷哺公司分别向呷哺香港公司支付的商标使用权费1.02余亿元、1.14余亿元、1.27余亿元。

2018年12月27日,经呷哺公司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呷哺公司搜索、浏览3158招商加盟网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据此制作的(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500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5005号公证书)记载: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3158.cn”,进入3158招商加盟网,在该网站首页搜索栏中输入“呷哺呷哺”,搜索结果前三位标题与链接描述分别为:1、呷哺呷哺食品,呷哺呷哺食品意思是一人一锅的吧台式小火锅。

这种形式流行于日本,传到台湾后,被音译为“呷哺呷哺”……;

2、呷哺呷哺,“呷哺呷哺”源于日语,意思是一人一锅的吧台式小火锅,这种形式流行于日本,传到台湾后……;

3、呷哺呷哺火锅,呷哺呷哺火锅加盟,各种锅底、小料,均由总部精心调制而成,味道独特。

尤其是汤底,融合南北特色,有清汤,有麻辣,有咖喱……搜索结果显示的配图上均有“呷哺呷哺”字样,字体与4762343号注册商标字体相同。

点击涉案链接名称1,在进入的页面中显示“呷哺呷哺”认领,该链接位置位于3158招商加盟网>创业项目>火锅>呷哺呷哺招商加盟,标题下方有配图,配图显示了原告的门店,配图旁载明“品牌名称:呷哺呷哺,所属行业:餐饮美食>火锅,所属区域:北京”下方是在线留言标签,好评率97%,访问量9672,下方是“项目介绍”,其中称“呷哺公司始创于1998年,是国内首创,规模最大的吧台式涮锅连锁企业。

作为内地第一家经营吧台小火锅的企业,无疑成为了首都餐饮食街一道亮丽的风景线……”页面右侧显示“呷哺公司,已核实,品牌资讯”等内容。

点击链接标题2,进入的页面为呷哺呷哺的相关问答百科,其中有网友留言“呷哺呷哺火锅味道比得上老火锅吗”“我想问下怎么加盟这个呷哺呷哺?

公司电话多少?

”“我想在河北海兴加盟呷哺呷哺,请问店面有什么需求吗,资金大概多少?

”等等,点击页面底端的页码,在进入的页面中弹出对话框“您好,是想了解项目信息么?

请留下您的电话号码,我们会尽快以短信方式给您发送相关产品信息,有助于您先参考了解一下。

”相关留言自2015年5月开始至2017年10月。

点击链接标题3,进入的页面在3158招商加盟网>创业项目>火锅>呷哺呷哺火锅招商加盟中,左侧显示“呷哺呷哺火锅”“认领”,下方项目介绍为“呷哺呷哺火锅以其新颖独特的就餐形式和亲切温馨的家庭式服务走出了一条属于自己的中式快餐之路,其成功之处在于本着卫生为首、营养为要、大众为本……市场分析:加盟优势一、呷哺呷哺火锅直接利用连锁总部所拥有的连锁系统,商标、管理、产品、技术,比自己去独创事业在时间上、资金上与精神上都减轻不少负担。

对于完全没有生意经验的人来说,可以在短时间内入行直至成为行家……加盟条件,合作流程,包含合作咨询、合作申请、实地考察、签订合同、经营确认、技能培训、店面装修、开业筹备、运营指导等”右侧是“呷哺公司,已核实”字样,下方对话框为“马上咨询,咨询招商客服”,在问答百科中,有网友的问题,包含“怎么加盟电话是多少”“想自己创业没有经验,可以加盟呷哺呷哺火锅吗?

”从2013年至2018年均有网友提问。

页面底端有“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进入动力在线公司官方网站www.powercdn.com,在合作方处有3158招商加盟网,原告据此主张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叁壹伍捌公司为3158招商加盟网(网址为www.3158.cn)的运营商。

呷哺公司主张,叁壹伍捌公司在涉案链接名称、涉案链接描述中使用“呷哺呷哺加盟”文字,以及在其网站中使用“呷哺呷哺”文字和附有涉案商标字样的图片,系假冒呷哺公司名义进行加盟活动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叁壹伍捌公司辩称其经营范围与原告不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动力在线公司辩称其仅提供技术服务,为此其提交了《技术服务合同》,证明其为叁壹伍捌公司提供网站安全维护技术服务,对其网站中的具体内容并不知晓,故不构成侵权。

为证明本案合理开支,呷哺公司提交金额为423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以上事实,有呷哺公司提交的涉案商标注册证、《董事决议》《授权书》《证明书》、公证书、发票、荣誉证书、报纸复印件、网页截图、《审计报告》,叁壹伍捌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动力在线公司提交的合同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结合呷哺公司提交的涉案商标注册证、《董事决议》《授权书》《证明书》,呷哺公司获得涉案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其作为被许可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呷哺公司主张二被告实施了两项侵权行为,一是在网页中使用“呷哺呷哺”文字,并使用了附涉案商标的配图,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是原告经营模式中不存在加盟的形式,二被告在3158招商加盟网中的宣传系虚假宣传行为,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综合本案证据,3158招商加盟网由叁壹伍捌公司运营,虽然页面下方有动力在线公司提供加速服务的字样,但不能据此说明动力在线公司与本案侵权行为存在直接联系。

且动力在线公司提交了其为叁壹伍捌公司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合同,动力在线公司是网络技术服务商,未主动参与涉案行为,亦未对叁壹伍捌公司网站上内容明知或者应知,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动力在线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叁壹伍捌公司在网页中使用“呷哺呷哺”等文字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害注册商标权之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43类(包含餐厅等),涉案加盟项目则为加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服务。

因此,判断叁壹伍捌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首先必须确定该行为是否系在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类别类似的服务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类似服务包括与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该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之情形。

本案中,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3类,系以经营餐厅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火锅的服务;

虽呷哺公司本身的经营模式不包括加盟,但涉案商标作为其连锁经营的火锅餐饮店品牌,因此,涉案加盟项目服务之对象应属与涉案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从本案公证书载明的内容来看,涉案加盟项目为火锅加盟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服务类似。

该项目页面中多处突出使用“呷哺呷哺”文字,与涉案商标或相同或相近似。

加之项目内容中多处使用与呷哺公司相关的信息,且信息的发布未经呷哺公司许可,该项行为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二)叁壹伍捌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叁壹伍捌公司在其网站中宣传的呷哺公司是原告公司,其是利用原告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该行为并非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混淆行为,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呷哺公司与叁壹伍捌公司无相关合作,叁壹伍捌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呷哺公司开展了加盟的商业模式,在此情况下,叁壹伍捌公司擅自在其网站中宣传呷哺公司加盟项目,欺骗、误导公众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叁壹伍捌公司关于其经营范围与原告不一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可。

叁壹伍捌公司应对其侵害呷哺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经原告核实,叁壹伍捌公司网站中已经不存在侵权信息,原告当庭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叁壹伍捌公司的行为必然给呷哺公司的声誉带来影响,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不良影响的范围一致,故本院确定叁壹伍捌公司以在3158招商加盟网首页刊登声明的方式消除影响。

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呷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和叁壹伍捌公司非法获利的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1.结合呷哺公司提交的荣誉证书、新闻报道,涉案商标在火锅餐饮业中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2.根据呷哺公司提交的《商标授权书》《审计报告》等证据,呷哺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且支付了较高商标许可使用费;

3.叁壹伍捌公司在涉案加盟项目的信息中大量使用呷哺公司介绍等内容,明显属故意攀附涉案商标商誉之行为;

4.叁壹伍捌公司在其网站中持续发布涉案加盟信息,相关信息浏览量大、评论数多。

据此,本院依法酌情判定经济损失赔偿额为30万元,呷哺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予以支持。

呷哺公司主张的为诉讼的合理支出,应一并由叁壹伍捌公司负担。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4230元,以上共计30423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3158招商加盟网(网址为www.3158.cn)首页上连续四十八小时发表声明为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消除影响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已交纳),由被告重庆叁壹伍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