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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隆瑞化学有限公司,黄陵矿业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民初1189号
案件名称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隆瑞化学有限公司,黄陵矿业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隆瑞化学有限公司;黄陵矿业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1189号 原告: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城XX。

法定代表人:刘英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隆瑞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南侧。

法定代表人:杨涛。

被告:黄陵矿业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黄陵县。

法定代表人:范京道。

原告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隆瑞化学有限公司,黄陵矿业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生产资料、专用设备、宣传资料等;

2、判令第一被告在全国性报纸、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含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调查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

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ZL200510096054.3“高参数锅炉专用热态洗硅成膜剂”发明专利的权利人,2015年4月间,在第二被告采购锅炉洗硅产品时,原告发现第二被告购买了第一被告生产的“锅炉化学洗硅预膜剂”8吨。

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单》、《黄陵矿业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硝00MW机组循环流化床锅炉热态化学洗硅技术方案》等资料显示,第一被告生产、销售的“锅炉化学洗硅预膜剂”产品的组分、比例等均与原告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为避免证据灭失,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法院在保全过程中发现,第二被告已将8吨侵权产品在新建的两台机组上全部使用完毕。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恶意生产与原告的发明专利技术特征相同的产品,并大量销售,构成了专利侵权。

第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与原告发明专利技术特征相同的产品,并且未提供相关销售合同、检验报告等文件,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9月26日作出第372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ZL200510096054.3“高参数锅炉专用热态洗硅成膜剂”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退还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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