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881号 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凤德岭村师石厦山塘尾。
法定代表人:郑耀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郸,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方锐,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琴,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琴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