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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讯硕科技有限公司、酷冷至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03号
案件名称惠州市讯硕科技有限公司、酷冷至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市讯硕科技有限公司;酷冷至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汉旭五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讯硕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梅花林场场部百果园上面坑尾。

法定代表人:张伟芳。

上诉人(原审被告):酷冷至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421号6楼2062室。

法定代表人:薛瑞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汉旭五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林村西湖工业园一区35号及39号。

法定代表人:黄崇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勋夫,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上诉人惠州市讯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硕公司)、上诉人酷冷至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汉旭五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旭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讯硕公司上诉称,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鉴于汉旭公司曾以相同专利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酷冷公司提起过相关诉讼,故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更便于法院查明事实,亦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酷冷公司上诉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酷冷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

被诉侵权产品系汉旭公司向天猫公司购买,天猫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

汉旭公司未在天猫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或酷冷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刻意选择了对其较为便利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给酷冷公司等当事人参加诉讼造成不便。

此外,汉旭公司曾以相同专利纠纷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酷冷公司提起过相关诉讼并败诉,其在广州知产法院起诉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避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

综上,本案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汉旭公司未作答辩。

天猫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讯硕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惠州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向管辖惠州市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惠州市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讯硕公司和酷冷公司提出的其他法院因审理过相关案件故应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与移送管辖的法定事由并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徐 飞 审判员 童海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炜 书记员孙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03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徐 飞、童海超 法官助理 刘 炜 书 记 员 孙 航 裁判日期 2019年7月29日 涉案专利 导热座供多热管密合排列之组配结构(专利号为ZL201120055186.2) 关 键 词 侵害专利权纠纷;

管辖权异议;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讯硕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酷冷至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汉旭五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惠州市讯硕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酷冷至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

法律问题 案件有多个被告时管辖法院的确定 裁判观点 1.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 其他法院审理过相关专利纠纷并非案件移送管辖的法定事由。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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