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1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嘉隆瓷厂。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二村桶盘地。
投资人:苏培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磊,广东上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泽钿,广东上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公司注册编号1988927有限公司(CompanyRegistrationNumber1988927Limited)【原公司名称:美的(香港)卫浴设备集团有限公司〔MEIDE(HK)SANITARYWAREEQUIPMENTGROUPLIMITED〕】,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九龙湾宏冠道8号金汉工业大厦6楼3室。
法定代表人:陈锐群。
原审被告:陈锐群,男,汉族,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嘉隆瓷厂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公司注册编号1988927有限公司、陈锐群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嘉隆瓷厂于2019年5月6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称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嘉隆瓷厂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嘉隆瓷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