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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酒业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知民终243号
案件名称平江县酒业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平江县酒业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平江县家居乐超市;何这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2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平江县酒业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大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庚,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江县家居乐超市,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新城区东兴大道十四中路口。

登记经营者:余鹏辉,女,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这里,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系平江县家居乐超市实际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向东,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平江县酒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平江县家居乐超市、被上诉人何这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平江县酒业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平江县酒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江县酒业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平江县酒业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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