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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茅箭区火车站哎呦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3民初190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茅箭区火车站哎呦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茅箭区火车站哎呦炸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民初190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共和新路300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茅箭区火车站哎呦炸鸡店。

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37号。

经营者:刘晓敏,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下堤前街132号。

现住十堰市茅箭区。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茅箭区火车站哎呦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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