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85号原告:深圳信路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008号创维他能大厦A座603室。
法定代表人:李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慧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期十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武战。
原告深圳信路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智慧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信路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专利号为201620175586.X的专利权归原告所有;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智慧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专利权人为智慧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名称为“一种基于多机联动的路测停车场车辆识别装置”专利号为201620175586.X,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信路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专利权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信路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