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7396号之一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公司编号:7063508)。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格洛斯特郡切尔滕纳姆鲁宁60单元(UNIT60,THERUNNINGS,CHELTENHAM。
GLOUCESTERSHIRE,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SIMONCALLANDER,该公司法律总顾问及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云亚,女,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云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