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8196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王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佳欣,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连花百货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众福路45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6M。
经营者熊义保。
被告熊义保,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福州市乐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两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