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154号之一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珊珊,女,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王珊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