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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王珊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154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王珊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王珊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154号之一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珊珊,女,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王珊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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