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5476号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许喜美惠家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社区衙边九墟北十四巷5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5。
经营者许双喜。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故本院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100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