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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许喜美惠家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547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许喜美惠家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许喜美惠家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5476号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许喜美惠家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社区衙边九墟北十四巷5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5。

经营者许双喜。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故本院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1000元,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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