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676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精致美日用品商行,经营地郑州市火车站地区郑州国际小商品城B座2层66号,经营者:金煜媚。
被告: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唐先镇大后工业基地(浙江索普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幢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华,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精致美日用品商行、被告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是饮水口杯的专业生产厂家。
35年在口杯行业的深耕与探索,使得“富光”牌口杯成为家喻户晓的产品。
随着市场的不断开拓,“富光”口杯的销售网络不仅覆盖全国,并出口至东南亚、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多个国家及地区,是中国口杯行业的先驱者。
为树立“富光”品牌形象,展现品质卓越的自主研发实力,富光公司一直致力于原创设计、自主研发、自主生产,坚持不断制造经典不断加大新产品的开发,以满足多样化、高质量产品的市场需求。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与追求,现已成长为被消费者熟知,且认可信赖的高品质口杯品牌匠心独创的“紫金泡茶师”玻璃口杯,是富光公司自主原创,定位于全国卖场渠道的专营品牌,该设计将功夫茶化繁为简,将茶道的艺术性与实用性融为一体,既是时尚的化身,也是个性的彰显。
其新颖独特的外观设计,一经上市,就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销量逐年递增。
现经调查,原告发现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的产品,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精致美日用品商行处大量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且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落入了原告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确认从未授权许可二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原告所拥有的涉案专利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审查而授予的专利权,目前该专利仍处于有效状态。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故诉至贵院。
请求判令:1、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精致美日用品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2、被告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和用于制造该侵权产品的模具;
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4、被告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连续五日在搜狐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浙江省永康市,应有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共有两被告,其中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精致美日用品商行,经营地位于郑州市,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之内。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向被告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亦可向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精致美日用品商行经营地提起诉讼,故被告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每案100元,由被告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