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261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荣得利百货商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宝峰路中原楼9、10、11、1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R。
经营者:柯凯炼,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锡场镇江滨村前新厝三巷5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101114913。
被告:柯凯炼,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荣得利百货商店、柯凯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2019年7月24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