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4794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荆黄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黄歇口镇颜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A。
法定代表人:胡绪文。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穗民粮油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市场四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X5。
经营者:傅福英。
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的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湖北荆黄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穗民粮油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19年7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荆黄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穗民粮油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荆黄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穗民粮油店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69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