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164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朱俊祖,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俊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以“因双方和解”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