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16109-16112号之一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剑平,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金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圣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剑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四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四案受理费每案50元共计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