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刑初7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东,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燎,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泽鑫,男,199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剑,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穗越检刑诉〔2019〕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东、郑泽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25日,民警在广州市越秀区XX街XX号XX房内抓获受雇他人从事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钱包、钥匙夹的被告人郑东、郑泽鑫,当场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钥匙夹等共计6734个。
经检验,缴获的6734个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钥匙夹等共价值人民币670755元。
截至2019年4月25日,涉案“LOUISVUITTON”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钱包、钱袋、钥匙夹等商品。
认为被告人郑东、郑泽鑫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东、郑泽鑫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东、郑泽鑫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东、郑泽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数额巨大但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东、郑泽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郑东、郑泽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综合被告人郑东、郑泽鑫的犯罪事实、情节,可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已结合全案情况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郑泽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钥匙夹及作案工具手提电脑等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