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任海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82民初4354-1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任海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任海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2民初4354-1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特别授权),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特别授权),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海兵,男,汉族,1991年2月7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特别授权),男,汉族,1989年7月24日上,户籍所在地如皋市,现住如皋市,系任海兵姐夫。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海兵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

2019年6月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变更其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7月22日以核实到被告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海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