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321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正山食品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宝圣大道934号巴山夜雨3幢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M7R8XG。
经营者:王正山,男,1963年9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于芳,女,王正山配偶。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正山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