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04民初2942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艳,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赵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到庭参加诉讼,并当庭撤回了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赵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赵艳: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雅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眼镜;
2.赔偿雅瑞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
庭审中,雅瑞公司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同时,雅瑞公司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10,000元、差旅费500元(立案、开庭往返杭州至上海两次,高铁车票单程73元,其余为市内交通费)。
庭审后雅瑞公司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本案仅主张第XXXXXXX号“BOLON”商标专用权,不再主张第XXXXXXX号“暴龙”商标。
事实和理由:雅瑞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生产的自主品牌“BOLON暴龙”太阳镜及光学镜架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销量名列前茅,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中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于2015年8月10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市场调查,雅瑞公司发现赵艳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店铺“艳子商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大量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眼镜,雅瑞公司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雅瑞公司认为,赵艳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其巨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赵艳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雅瑞公司提交的(2013)厦鹭证内字第09767号公证书、(2015)厦证内字第26195号公证书、(2017)粤广广州第214061号公证书及所附公证实物,本院调取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销售数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雅瑞公司工商登记及涉案商标基本信息雅瑞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1日,注册资本一千万元。
2003年7月28日,第XXXXXXX号“”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学玻璃;
眼镜;
太阳镜”等,有效期经续展至2023年7月27日。
2011年5月13日,雅瑞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2015年8月10日,国家商标局作出的(2015)商标异字第XXXXXXXXXX号决定书中认定,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涉案侵权行为2017年11月10日,雅瑞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进行了如下操作: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在浏览器中输入http://app.yangkeduo.com进入“拼多多”网站主页,在搜索栏输入商品名称“2017新款明星同款太阳镜女偏光镜墨镜女士开车司机驾驶镜超大框眼镜女潮墨镜”后,在涉案店铺内购买了上述商品名称项下颜色为“2115高贵黑”的太阳镜一副,支付价款79元。
商品销售网页显示,该商品名称项下共有颜色十款,其中五款均标注“2115”加不同颜色,另有标注“2229”加不同颜色的眼镜五款,标注相同数字的太阳镜为同一款式,仅颜色存有差异。
2017年11月20日,在前述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进行了如下操作:1.在快递代收货驿站签收包装完好的货物一件(圆通运单号:XXXXXXXXXXXX),将物品带回公证处,封存后的物品由该代理人保管;2.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在浏览器中输入http://app.yangkeduo.com进入“拼多多”网站主页,在“个人中心”“待收货”处,对2017年11月10日在涉案店铺购买的眼镜进行确认收货,页面显示的运单编号同步骤1编号。
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就2017年11月10日、20日的上述操作过程出具(2017)粤广广州第214061号公证书。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内有黑色盒装太阳镜(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一副。
被控侵权商品未附合格证、未标注生产商信息,无防伪标识,其右镜片的左上角、右镜腿的内侧及两侧镜腿与镜片的连接处均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Bolon”标识,右镜腿的内侧另标注“madeinitaly”等文字。
雅瑞公司表示被控侵权商品做工粗糙且没有镭射防伪码,售价亦远低于雅瑞公司正品500元左右的售价,故并非正品。
另查明,相关店铺基本信息显示,赵艳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注册涉案店铺,主营类目为服饰箱包,被控侵权商品于2018年9月3日被禁售。
截止被禁售,该款商品项下标注“2115”的各色眼镜销售数量共计1,381件、销售金额共计53,752元。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于2011年经核准受让涉案商标,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雅瑞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标注文字及缺乏生产商信息、防伪标识等情况,在赵艳未能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雅瑞公司据此主张该商品并非其生产的正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太阳镜,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太阳镜属相同商品,该商品的镜片及镜腿上使用的“Bolon”标识,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属相同商标,故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涉案店铺内同一商品名称项下颜色标注“2115”的商品共五款,雅瑞公司虽仅购买其中一款,然结合涉案店铺网页图片,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五款商品为相同款式,均属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赵艳在涉案店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中,雅瑞公司确认赵艳已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仅主张经济赔偿。
鉴于雅瑞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赵艳因侵权所获利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商品的销量及销售金额、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酌情判赔。
雅瑞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及差旅费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依法应由赵艳承担。
本案中,雅瑞公司虽未提供相应票据,然其确实提供了相应公证书并委托律师到庭参加庭审,本院根据本案诉讼标的、公证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公证及律师收费标准、高铁及市内交通成本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赵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合理费用6,850元,共计46,85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6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被告赵艳负担1,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朱亚平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