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5民初3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东风村委会勒流港集约工业开发区4-1-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何玉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营珠,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尖山区春丰矿山五金建材商店,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一马路中段。
经营者:李青春,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溢,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尖山区春丰矿山五金建材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