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42号原告:陈顺兴,住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壹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自编1号楼)X1301-H3123。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王某1,住广东省惠来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在勇,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九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1。
被告:卢某,住湖南省汉寿县*****委会。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顺兴与被告广州壹颜科技有限公司、王某1、广州九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某1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为“发热全方位可贴身按摩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2019年7月11日,原告陈顺兴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起诉状中第二项变更为“判令四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其民事处分权,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重新核定。
同日,原告陈顺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顺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顺兴负担。